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社科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建立学术委员会的目的是:通过审议研究基地的学术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基地科研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充分发挥学术指导作用,促进研究基地学术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 负责制定和修改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四条 审议并制定本研究基地的学术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五条 负责本中心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
第六条 负责重大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第七条 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八条 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三、学术委员会的组建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7名以上专家学者组成,成员数为单数。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同时应注重选择中青年学者。每届委员会中,中青年学者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贵州财经大学向全国选拔、聘任。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贵州财经大学主持进行换届。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正式生效。四、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及换届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届时由贵州财经大学主持进行换届。
第十六条 在学术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内,如因故委员出现空缺,由贵州财经大学提出新的人选,报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每次换届,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人数不少于四分之一。新委员人选由贵州财经大学提出,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五、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每次到会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听取研究基地的工作汇报,并作出评价。
第二十条 对有关重大问题,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后方能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必须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准确、客观、实事求是。
六、学术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享有有关文件和有关方面赋予学术委员会的一切权利。贵州财经大学和研究基地应为学术委员会提供各种应有的工作保障和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基地有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可向贵州财经大学、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研究基地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必须拥护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积极关心和支持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积极为基地建设献计献策。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参加本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认真听取研究基地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贵州财经大学西部现代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向贵州财经大学相关管理部门汇报,并上报教育厅复核批准同意。
贵州财经大学
西部现代化研究中心
2015.9